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(衛部醫字第1141671851號)

訂定「再生醫療倫理規範」、「醫療機構申請執行再生技術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,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及應遵行事項」、「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資格規範」、「再生醫療技術不良反應致重大傷害或死亡之救濟措施應遵行事項」,自115年1月1日生效。



來源:行政院公報資訊網